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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地怨》第四十四章:作家评论主公道(二) [打印本页]
作者: 王之之 时间: 2018-3-9 13:05
标题: 《地怨》第四十四章:作家评论主公道(二)
王学瑞认为,广南省乡村厅对杂志社贴上封条的行为是非法查封,没有法律赋予其查封一个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的权利。即使违法,也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同时,原告认为其是法人代表,有权使用发行杂志社的刊号和出版发行许可证等;而被告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将《乡村》杂志社改名为《乡村企业家》杂志,撤销其社长职务没有书面通知,并不给予公布,是侵犯法人及法人代表的权利。
被告省乡村厅辩称,贴封条行为不应等同于行政管理机关对一个企业的查封行为,并认为这是主管部门对下属部门的停业性关闭。该厅有权任命王学瑞为杂志社社长是行政命令,则同样有权利解除王学瑞的职务、关闭杂志社。被告指出,根据我国的出版管理制度,杂志发行应有刊号,而《乡村》杂志社在改名为《乡村企业家》杂志后,原告在无权的情况下,继续出版了九期杂志,其行为完全是诈骗,故省乡村厅在原告不交出营业执照、印章等情况下,有权关闭该杂志社。
原、被告双方在法庭审理中各执一词,各自举证,分歧很大。
法官张兰在法庭上泛泛地听了双方的辩论后,于是,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就按照S某事前安排好的意见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现仍是被告在编干部,双方是上下级关系,被告改变《乡村》杂志社名称,解聘原告的职务,封存社内物资帐册等行为属企业内部行政行为,非民法调整之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恢复杂志社原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104000元本院不予处理,原告可循行政途径解决。”
俗话说,有钱能使鬼推磨。由于潘沿美给S某送上红包,明明是被告‘查封’杂志社却为被告辩护,说是‘封存’杂志社;明明是被告无法无天侵犯了法人的正当经营权益却说成是上下级关系,非民法调整之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可循行政途径去解决。
这判决一出笼,许多主持公道的人都感到愤慨,对法官张兰的判决不满,纷纷谴责法官腐败,法院黑暗。法官只要有红包,就可以把黑的说成白的,把红的说成黄的。
老作家鲁振声、洛夫子,他们看到《南方新闻报》记者的有关此案判决的报道后,按奈不住心中的气愤,立即提起手中的笔,对这一颠倒是非的判决进行抨击与揭露:
杂志社可以随便查封吗?
法人代表可以无故拘禁吗?
鲁振声 洛夫子
今年十二月八日,《南方新闻报》第六版发表了一则消息,即《杂志社社长状告主管单位》。这则消息是说原《乡村》杂志社社长、法人代表王学瑞,起诉上级主管单位广南省乡村厅领导无理查封《乡村》 杂志社,并对法人代表无故进行拘禁等等。该消息说:“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被告在事先未照会原告的情况下,派人员非法查封杂志社,拿走营业执照、公章、并贴上封条。当天下午三时许至次日凌晨二时四十九分,被告不让原告回家,不给吃饭,并派人监视。从此,原告对杂志社的经营管理权被全部剥夺,不安排工作,不发放工资……等等。”
作者: yuemanshan 时间: 2018-3-9 15:35
波澜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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