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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0 16:06: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刘桂平 于 2024-12-20 16:08 编辑

                                                                 (八十六)
       在经历了一系列的“惊心动魄”事件后,李妙算是吉人自有天相地有惊无险地一一挨过去了。其实这一路走来的过程是痛苦的,因为谁也不敢保证就能百分之百地不会输掉或者不被问责啊!幸亏有人从众监理公司和江州市湖州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替自己扛下了情债和责任债,因此李妙对自己所在的公司和业主单位心存感激。其实这也是双向的,如果李妙的工作不被公司甚至业主单位认可,遇到这种情况试试看,恐怕大家即使不“落井下石”,也会“敬而远之”的吧!
       正当李妙心有余悸地刚刚吐口气没两天的一个晚上,自己的电话又响了。
       李妙一看号码是竟然是湖北HG,也就是说自己前夫那边的。这号码还很熟悉的样子,只是一时想不起是谁了,于是赶紧接通了。
       “闺女啊,我是你婆婆李玉啊!咱们母女俩好久没在一起了,婆婆我老是想有你的日子呢!闺女啊,你现在在哪儿呢?最近工作还顺利么?”李玉接通电话就迫不及待的一串问话,显示着她的关心,一句“闺女”就足够让李妙泪目啊!
       李妙最近经历了这么多,正好没处倾诉呢!刚想噼噼啪啪了倒个痛快,却转念一想:自己这么做是舒服了,婆婆怎么办呢?她一个老人家,知道得越多心里负担越重。自己可不能给这个年纪的婆婆徒增精神的压力啊!不过凭她对婆婆的了解,知道她肯定是遇到了过不去的坎,不然不会突然打电话过来的,于是笑道:
       “婆婆,你太客气了。我们俩婆媳关系还没处够啊,只是天意作弄人,我们俩不得不天各一方了。我现在在江州市这边做项目总监呢,工作和生活都比较稳定,不必牵挂我哟,倒是婆婆你自己要多多注意身体啊!我李妙虽然从你家户口薄上迁了出来,但毕竟你是我曾经十分敬重之人啊。婆婆你这是有什么事么?”
       “还是我媳妇知道婆婆的心思啊!哎呀,都是你婆婆我自己寻死啊,看到你们一个个都走了,家里空荡荡的没人陪我,就在隔壁老妹多次劝导下,通过跳广场舞与一个跟我年龄差不多的梁老伯认识了。一开始这个梁老伯知冷知热地呵护我,算是黄昏恋吧,我认为找到了自己的另一半呢!所以还在一个月前偷偷跟他办了登记结婚呢!我们俩都60多岁的老人,不可能象年轻人一样结婚生子的,我看梁老伯人老实,对我忠心耿耿的,所以鬼迷心窍就他转了些钱。
       这个老梁头很快讨我欢喜啊,说什么照顾我一辈子也是他的福份,将来百年过世了还要与我合葬在一起呢!说什么夫妻财产都是共同的,愿意代我保管至死!我也不知道我李玉活这么大岁数,居然信了他老梁头的鬼话,竟然神使鬼差了把钱转给了他,我算了一下前前后后给他转了100多万呢!其实你婆婆我就除了拆迁赔的几套房,存款也不多。老梁头看到我好像再也拿不出什么钱了,开始变脸了,要求同我分居。闺女啊,你说我这个岁数找个老伴干什么啊?不就图有个人对自己嘘寒问暖的么?他倒好,钱到手了,就开始冷落我了!之前讨我欢心的时候说要照顾我一辈子、死了都要葬在一起的甜言蜜语没有了,取而代之的就是冷暴力!还好我自己留了一手,没有把钱全部我是自己寻死找这么个冤家啊!现在我都不知道怎么收场呢?闺女啊,我这转出去的我还能找回来啵?”李玉说起这段先甜后苦的黄昏恋,没有一点幸福可言,相反更多的是悔不当初、后悔不迭啊!
      “啊?居然有这样的老头啊?!婆婆你别着急啊,只这些钱不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挣的,应该就能要回来的。怕不怕这个老梁头把你给他的钱都花了啊!另外转账记录还有吧?”李妙一听婆婆居然弄出个这样式的黄昏恋,也是头大,不过主意还是有的。
       “那怎么弄?转账记录我倒是保存好的,我就担心哪一天这个死老梁对不起我啊!哎呀,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啊!这个死老梁,说不定真的把我的钱给花了呀!我真是命苦啊,造孽造孽啊!”李玉一听就开始绝望地捶胸顿足了。
       “婆婆,我这只是猜想。不管怎么说,你赶紧起诉离婚,顺便通过人民法院把你转账记录什么的都拿出来。到了这步田地,也没有什么面子不面子了,你要是不会处理,我把之前帮我们打官司的公平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电话发给你,你这事不能拖了,越早解决越有解决好的可能。”李妙真担心这个年龄段的婆婆心思乱,她的心思一乱,就做什么事没有了头绪,最终看起来简单的事也会弄的一团槽啊!所以赶紧给她支招。
       “闺女,我还是希望你能抽空回来一趟。婆婆我越来越感觉到自己的生活中少不了你这样的主心骨啊!婆婆我曾经混社会的那些经验套路好像已经不怎么管用了,还是你们年轻人头脑转的快。你可不可以答应我,为了婆婆的事请个长假回来看看婆婆啊?哪怕三、五天都成。”李玉似乎这才说出了自己的真实想法。
       “这样啊?我把工作安排一下吧,再跟公司领导请个假试试,我们干项目的只要项目不停工就没得休息的哟。我估计长假好难请,除非是逢时过节什么的,平时有个三五天就已经是很不错了。婆婆,你也别太担心,我尽快争取回来看一下你吧!我也好久没见到婆婆你了。”李妙知道婆婆想儿女的心思重,自己正好也没有一个婆家和娘家上下的,长年累月地围着工地转也该有个转换的时候啊。
       李妙自然知道拿捏项目的分寸,她找了一个周四时间启程、下周一一早回项目的时间段向张老板请了假,安顿好项目监理部工作便往回赶了。
       李妙回来后,婆婆李玉整个人精神都变得比以前好多了,婆媳久别重逢那种亲切感别提多开心了。而李妙知道自己的时间有限,一回来除了与婆婆互诉衷肠,就是埋头整理起诉书了。由于之前准备充分,她回来的当天下午就把起诉书递交了HG人民法院,并申请了特事特办的简易程序。
       HG人民法院也很通融,第二天就通知原告和被告进行开庭审理。
       通过原告李玉的代理人李妙的起诉书,大致知道了原告李玉与被告梁老伯的情感纠葛和经济纠纷。在原告代理人李妙宣读起诉状后,被告梁老头似乎并没有什么可申辩的,在法庭上一言不发。
       对于这一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情中,虽然有感情的成分,但主要还是经济方面的分割问题。因为李玉转给梁老伯的钱,都是她之前自己个人辛苦所得,与结婚后的梁老伯无关,所以法院在判决同意俩人离婚的同时,也认定了原告李玉的赠与因梁老伯没有尽到夫妻义务而宣告无效。也就是说,法院要求梁老伯当庭归李玉赠与的钱款共110万元。
       “有一部分钱我已经用了,也是用与我们夫妻生活中的。而且婚后他悉心照料李玉的生活起居、陪同看病,履行老来伴的义务,反而是李玉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主动提出要与他分居的。””梁老伯知道自己理亏,但自己到手的钱确实有一部分已经花了,当法官宣布要求他全部归还李班的全部赠与时,他终于开口辩护了,说完还用哀怨的眼神乞求的目光望着李玉。
李玉本来还想念惜与老梁头的夫妻之情,没想到他现在在法庭上还倒打自己一耙,他平时就是这样一方面对自己使用冷暴力,一方面又对自己赔礼道歉的,他的这种双面性一直让李玉“如梗在喉”地很难接受,在法庭上又玩起两面派手法,这次李玉没有惯着他了,没有示意李妙帮自己申辩,而是自己开口了:
       “梁老伯说的不是事实。我当初就是被人的甜言蜜语所迷惑,他的目的就是看中我身上俩个钱想要掏空我罢了,所以在婚后为了得到我的钱,经常跟我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玩两面派手法。我不接收自己的赠与用与了我们共同的夫妻生活,因为这过程中的生活开销都是我李玉一手包办的,梁老伯根本上就是一毛不拔的铁公鸡!本来他对我好,我李玉也认了,但他不是。我请求法官大人根据实情进行判罚,不要受他可怜的表象所影响。”
       法院休庭后,当庭法官解释了两个主要事实:
       一是关于李玉有无向梁老伯付款110万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李玉对梁老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予其110万元的事实已在之前的离婚诉讼中予以承认,该行为构成自认,故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二是关于李玉撤销赠与的问题。李玉的付款行为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证据显示李玉曾表示赠与及梁老伯收取该110万后即成为其个人财产,故李主张双方之间建立赠与合同关系的证明依据不足。同时,李玉并未举证证明支付的款项属于其个人财产,亦未证明梁老伯不履行扶养义务,且李玉主张自与梁老伯结婚三个月后他未履行扶养义务,但三个月后的今天已经发出撤销赠与的通知,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故无法再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批准李玉的诉讼请求。
       当庭法官进一步解释说: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即需要双方就赠与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转移财产权利。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夫妻之间的财产往来十分常见,大多数为用作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使用,此种情形夫妻双方并无赠与和接受赠与的合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概念。在赠与合同中,赠与行为是赠与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法律行为,要求赠与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接受赠与是一种纯获利的行为,法律承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赠人的法律地位。
       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了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与除斥期间。赠与人的法定撤销事由有三种情形: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只有具备这三种法定事由时,赠与人方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法定撤销权并不是永久存在的,该条亦规定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即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为之,如果超过一年不行使的,撤销权即消灭。如本案中,李玉与梁老伯结婚不过半年,李玉主张梁老伯三个月后未履行扶养义务,然后于三个月后的今天发出撤销赠与的通知,没有超过了一年的时间,故李玉的撤销权没有消灭。
        HG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1、原告李玉与被告梁老伯夫妻感情破裂,判定准予离婚;
         2、原告李玉赠与梁老伯的110万元属于无效赠与,被告梁老伯须全部归还给原告李玉。
       这场官司以李玉的大获全胜而宣告结束!也算是彻底卸下了一直压在她心头上的一块大石头。至于这110万什么时候归还自己,只是个时间问题,不行就按闺女李妙说的申请HG法院强制执行嘛!但这对于伤透自己的心却只想占自己便宜的老梁头就可伤脑筋了!
       这场官司留给李玉、李妙俩个女人的感触确实不少但肯定也是不近相同的啊。
       作为曾经的婆婆,李玉觉得:自己幸亏听了“闺女”李妙的话,才没有错过自己讨债的诉讼时效啊!要不然,老来没人照顾不说,自己一辈子辛苦所得也被骗得差不多了!那样安度晚年就成了一句空话啊!自己劳碌一生,却“不得善终”啊!大儿子王春这么优秀却因拆迁之事意外地走了;小儿子王小春目前已经考研上岸,看他一心奔书的样子,迟早也会离自己而去的!临了临了,自己到头到,居然没有什么可以依靠的啊!如果没有钱在身边,只怕自己哪天死了都没人来替自己收尸的啊!
       而作为曾经的媳妇、现在某公司的项目总监,李妙却是另外一个想法:人到老都要控制自己的欲望啊!什么时候都不能有任何非份之想,平平淡淡过去就算是平安了一生的善终了!看来自己在后面的监理服务工作中,心态要放得更平和一点,咱做总监就是为业主单位把关为施工单位提醒的,决不能因此沾沾自喜甚至拿它当成交换得益的资本!如果没经受得住这种利益的诱惑,自己在监理行业迟早是会翻车的!一旦翻车,将永远没有第二次“重新做人”的机会的哟!
       就在李妙要按计划回江州市湖州区项目的头一天晚上,“婆媳”俩人在一起用餐,期间考虑再三的李玉,笑着跟身边的李妙突然一本正经说道:
       “李妙闺女啊,我知道我小儿子王小春暂时还配不上你。他现在已经在读研究生了,他变得这么上进,实际也是拜你所赐。你李妙对于我们王家对于我李玉有太多的感谢和感恩,不如这样,你还是把户口迁回来吧,我以后就当你是我的亲闺女吧。我李玉的年纪越来越大了,经不起折腾了,也需要一个贴心的人照顾我,别人我还真不放心呢!我百年以后,我手上的这些房产什么的,估计我小儿子也不需要了,就都留给你这个闺女吧!你要是找到了合适的另一半,我李玉风风风光光地把你嫁出去,只是不要丢下婆婆,现在得改叫妈了,一个人生活啊!”
       李妙一听吃惊不小,竟一时语塞。
       这是“致命的诱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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