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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0 10:24: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十三章  致命的诱惑

                                                                            (八十二)
       李妙到了江州市湖州区的项目,项目监理部的小伙子们顿时乐开了花!对于他们来讲,曾经的主心骨又回来了,感觉工作有了方向,每天干劲十足;而业主单位大小领导听说这事都表示了热烈欢迎,所以李妙上班的第一天柏总等领导就亲自过来嘘寒问暖;而吃过李妙苦头的业主单位项目经理李明和施工单位中铁某局马总表面上附和着业主单位大领导柏总的意思,实际上心里是倍感压力的,他们知道李妙这个总监没有这么好糊弄的,所以为了减少她到项目工地后“新官上任三把火”烧到自己的施工单位的“城门”,也免得殃及业主单位的“池鱼”,他们俩“攻守同盟”地带着几个杂工在项目工地上一遍又遍地查缺补漏!一旦自己的“尾巴”被踩,李妙这个女人可不是吃素的哟。
       所以“故地重游”的李妙,以正式总监的身份来到项目工地后,感觉项目监理部的小伙子们十分配合,业主单位的大小领导对自己的工作也十分支持,而施工单位马总一行出奇地十分配合,所以工作干得有点顺风顺水,项目工地出现项目监理部在对待现场问题“先礼后兵”先口头后书面通知整改、而施工单位“知错就改”“从善如流”的一片祥和的景象。
       而试图打破这片祥和的景象的却是项目监理部的自己人。
       有一天上午,土建专监李冬生突然急急地找到李妙总监,泪眼汪汪地要请长假,眼睛红肿,好像哭了一个晚上一样。
       “李工,你可是我们项目监理部的得力干将哟!是谁欺负你了吗?说出来我李妙替你作主!”李妙一看一个大老爷们的,居然当着自己一个女孩子面一点不顾自己形象哭哭啼啼!这其中必定是遇到了什么想不开的事。
       李冬生摇摇头,算是一一否认了。
       “那就是家里有什么事吧?跟老婆吵架了吧?”李妙一看不是工作的事,心里稍微宽慰了一下,只是员工的事,自己作为他们的头,总得关心关心一下啊。
       “李总,别猜了,我老婆早几年就得癌症死了。是我女儿李怡,我女儿李怡她出事了!她奶奶昨天晚上打电话过来说的,我伤心地哭了一晚上!哎呀,现在我有点控制不住自己了,我的天都要快塌了!”李冬生终于忍不住了,把情况刚刚一说完,就控制不住泪水直往下流,然后边抹边仰面叹息!
       男儿有泪不轻弹,只是未到伤心处啊!听李冬生自己说他早几年失去了老婆,现在又突然失去了宝贝女儿,怎不叫他伤心欲绝呢?
       “李工,那你赶紧回去处理后事吧!估计没有十天半个月是回不来的,工作的事你就别考虑了,我自己来帮你顶一顶。你在家里有什么需要我帮忙的,只管吱声,毕竟我的老本行是搞人力资源管理的,许多纠纷案情怎么处理我还是有些经验的。再说,现在行情不太好,能少花钱多办事就少花点钱啊。”李妙意识接下来自己的担子肯定会加重,因为李冬生不仅专业技能比较全面,而且还很有责任和担当,所以一直是自己心中不可或缺的得力助手,遇到他家里突发的意外又不得不放他走人;而人从众公司也不可能因此重新安排一个土建专监来补救的。然则项目监理部说起来也有七、八个小伙子,但是毕竟还太年轻,难堪大用啊!所以她不得不这么说、这么安排。
       “那就有劳李总了,我知道李总的本事大,能够应付得了的。不过,我回去要是有什么不懂的或者不知道怎么办的事,我可能会随时打搅你的哟。”李冬生见李总已有通盘考虑,丢下这句话,就转身离开了项目监理部。
       李冬生走后,李妙随即召开了项目监理部内部会议。会议的主旨就是针对李冬生请假期间可能出现的“真空”进行了部分工作调整和布署,她让一个稍稍冒尖的土建监理员吕天来暂时接替李冬生的工作,但涉及到签字这一块暂时空着不签,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告自己;遇紧急情况需要签字的由自己这个总监代他签字。
       李冬生是个实在人,他把临走前李妙总监的客套话当成了“工作指令”来执行,所以一到家,了解完女儿过世的情况后除了自己的万分悲痛,就是向自己的顶头上司李妙总监汇报情况,因为自己实在不知道如何面对这些事啊,所以自己抵达老家重庆后的当天晚上就打给了他的领导李妙总监:
       “李总,大致情况我已经查清楚了,事情就发生在我们重庆市的渝中区,就是一个以山城风光和辣味火锅闻名的地方。听我妈说,我女儿李怡是经不起她的同学和家长们再三邀请,在一个周末下午去洪崖洞景区游玩的,游玩结束后在A火锅店享用晚餐意外死亡的。她才十四岁啊!一个含苞待放的豆蔻年华哟!”
       “怎么回事?用餐也出现了意外,你确认没有其他的事?”李妙一听,很是纳闷。这也是判定责任主体的关键啊,所以她想搞搞清楚。
       “有有有,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据我女儿李怡的奶奶说,在聚餐前因她不同意,结果我女儿李怡还跟吵了一架才跑出来的,可能是心里窝着火吧,所以在聚餐是她居然独自饮用了5瓶小郎酒(白酒)。她的同学们,尽管注意到她的醉态,却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来阻止她继续饮酒。晚上不久,李怡因过量饮酒显现出明显的醉酒症状,同学们以为睡一觉就好了,所以合起伙来给我女儿开了一间房,结果我可怜的女儿就这样在酒店房间中呕吐窒息,不幸身亡了。”李冬生边说边象在扒自己的伤疤给人看,十分痛苦,最后竟然有点泣不成声了。
       “李工,你要节哀顺变啊!人死不能复生,李怡为她自己的冲动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是其他人也有一责任的。如果他(她)们及时劝阻你女儿继续喝酒,开导一下,也许就没事了;就算喝了这么多,不把她一个人丢在酒店而是直接送到医院也不会发生此悲剧的。所以你可以为你女儿讨回一些公道的。”李妙基本清楚了李冬生女儿李怡的死因,确实为她一时冲动不值,但这并不是全部,所以她结合自己之前接触过类似的案情,向六神无主的李冬生说出了自己的看法。
       “这样也可以啊?我还以为这些同学已经给我女儿安排了酒店,已经仁尽义致了,不好意思再提这些了。照你李总这么说,火锅店、酒店和学校不多少也有一点责任吗?”李妙的话,显然激起了李冬生的“灵感”,原本自己家境贫寒的,找些责任方,一是为女儿讨回一点公道,二来也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啊!现在处理一个死人的费用没有几万块也是下不来的哟。
       “对啊,法律不外乎人情,但法律毕竟不是人情,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讲,你能找到什么依据是你的本事,那怕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也没有什么不妥哟。”李妙继续开导李冬生,怕他抹不下面子啊。
       “李总,我懂了。我现在连律师都不需要请了,也省了这些钱。我打算自己整理一下上诉状,直接向我们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她的同学及其家长、A火锅店以及B酒店了。”李冬生终于从悲痛中清醒了过来,他思路开始打开了。
       一周后,李冬生将邀请自己女儿李怡的9名同学及其家长以及A火锅店和B酒店告上法庭,索赔金额共计108万余元。他认为,这些被告人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和保护责任,是导致李怡死亡的间接原因。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择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法庭上,审理此案的法官面对一件复杂的社会、法律和道德交织的案件。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李怡的父亲李冬生有未尽到监护职责的部分责任,因为他未能充分教育李怡认识到过量饮酒的危害;但是,A火锅店作为营业场所,未能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有重大过失。
       同时,B酒店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未按法律规定核查和询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信息,疏于管理,对事件的发生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方面,作为教育机构,未能有效监管学生的行为,特别是在学生外出期间的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缺失。
最终,渝中区人民法院当庭对此案情作出了以下判决:
       李怡的父亲李冬生负有主要责任,承担李怡死亡的40%的责任;A火锅店因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承担李怡死亡10%的责任;B酒店因管理不善,承担李怡死亡5%的责任;学校因监管不力,承担李怡死亡5%的责任。李怡的同学及其家长,由于未能实际阻止李怡继续饮酒,亦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的判决,除了李冬生没有吱声,其他包括火锅店、酒店、学校以及李怡的同学和家长们都当庭表示不服,并纷纷情绪激动地表示要为此上诉。
       三天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查后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审法院审判尺度把握较好,故判定维持了原判。
       此案对李冬生的“教育”也是蛮大的。自己虽然痛失爱女,但通过法律途径还是为她讨回了一些公道,至于火锅店和酒店老板怎么看,学校方面和同学及家长怎么对待自己,那是以后的事,也是人情方面的债,自己该还的肯定要去还的,但是法院判定的责任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的认定,与人情不人情肯定是两码事。这么说,女儿李怡在天之灵也可以安息了。

                                                                                (八十三)
       李冬生老婆早几年过世了,现在女儿也突然走了,心里自然十分痛苦且空荡荡的。李妙在这次上诉过程中的确帮了他一个大忙,原本他一直对李妙这个奇女子充满着感恩,当回到项目监理部后偶尔得知她也是离异身份时,心里顿时有了一种奇怪的想法,那就是去接近她、走进她的心里,最终获取这个又能干又漂亮的女人芳心,或者能够为自己的下半生书写一段传奇呢。
所以在接下来的一个多月时间里,李冬生除了工作上主动多帮李总监担当点,晚上也开始用上了!凶多次于深夜或凌晨向李妙总监发送暧昧的信息,并持续拨打语音电话、视频电话,甚至有时会在酒后到李妙居住的宿舍门口敲门、踢门,言语骚扰李妙总监。
      李妙本来就对其貌不扬的李冬生这个人没有任何想法,工作上看他还拿的起,所以接触会多点。然则这个李冬生自从老家回来后,整个人就变了,变得对自己有些“走火入魔”!要不是顾及他在专业方面还能起个带头作用,自己早就跟他翻脸了。李妙虽然没有直接跟他撕破脸皮,但已经多次明确对李冬生的视频、语音请求表示拒绝,并称自己不会跟李冬生有任何其他的关系。
       此时对李妙已经上头的李冬生,哪里相信这些,他还以这是李妙对他的考验呢!所以不但没有任何收敛,反而变本加厉起来。
       终于在一个周末,不堪其扰的李妙拔打110报警。
       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对当事人李冬生进行了法治教育。
       “李总,都有人敢欺负到你的头上了?是不是李冬生这小子不怀好意?我这两天就重新安排一个土建专监给你,你不要担心。作为公司的老板,我不会让这个家伙得逞的!”人从众公司的张老板得知情况后,极其恼火,自己好不容易竖起来的总监典范决不能让一个啥也不是的李冬生给毁了,所以他马上打电话给李妙,为她撑腰。
       “多谢张老板!李冬生之前还好好的,从老家回来以后,整个人就变了,变得开始影响我的工作和生活了。”李妙面对张老板及时打过来的电话,叫苦不迭。
       “既然这样,我肯定是选择丢车保帅啊!这老小子算是完蛋了,自己不争气,怪不得别人,我打算直接安排人事部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关系。”张老板知道纵然李妙再能干,毕竟是个女孩子家家,遇到死缠烂打的对手也难以处理啊!所以他随即甩出了自己的底牌。
       张老板说到做到,一周后,人从众监理公司以李冬生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由,遂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
       李冬生对于人从众监理公司直接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表示不服,经历上次他女儿意外死亡这事经李妙点拔后的脑袋有点开化的他,居然知道选择上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5万元呢。
      李冬生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公司宣称的那么恶劣,人从众监理公司系利用其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故意夸大事实,刻意渲染自己的错误,对自己进行打压,以此来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属于违法解除。
       人从众监理公司则辩称,李冬生的行为系对女同事李妙的性骚扰,严重违反人从众公司规章制度及治安条例等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系依法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李冬生及相关证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冬生发送的信息内容明显超过正常同事交往界限,甚至多次半夜敲女同事宿舍门对女同事进行骚扰,造成女同事心理严重不适,且在女同事多次严词拒绝后仍拒不改正,李冬生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且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
       人从众监理公司为履行预防和制止女员工遭遇不法骚扰之责,依据人从众监理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李冬生之间劳动合同,正当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赔偿。
       一审判决后,李冬生不服提起上诉。
       一个月后的二审判决,法官在审理了一审案情后驳回了被告方李冬生的上诉,宣布维持一审的原判。
       当庭法官解释说:性骚扰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他人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等行为。是否满足“违背他人意愿”这一要件是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性骚扰”的关键。原则上,应从遭受骚扰一方的视角予以分析判断,并着眼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会造成其心理不适以及达到不适的程度。
       职场性骚扰行为在不同行为形态下可能会侵害到受害人的人格尊严、身体权、健康权甚至隐私权、名誉权等权益,危害极大。然而,普通员工作为职场弱势群体,往往囿于多重社会因素及心理因素,在遭受职场性骚扰时不愿大肆声张。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职场性骚扰行为,受害方切忌默默忍受,要积极向单位、有关组织寻求帮助,同时应注意及时保留证据,避免在维权过程中因为证据缺失而陷入“有口难辩”的局面。具有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法定义务和责任的用人单位,也需要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预防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同时在面对涉嫌构成性骚扰的行为时迅速反应、妥善处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对反性骚扰有其明确规定。反性骚扰,不仅对于依法治理职场、构建友好型职场关系、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积极引导人们崇尚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与和谐社会高质量建设。
本案中,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李冬生对其同事李妙实施了性骚扰行为,而依法单方解除与李冬生的劳动合同。从李冬生不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反而起诉用人单位,试图“依法维权”来看,本案的重点似乎不应止于如何界定性骚扰,而是要深入一个问题,即李冬生何以反而起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赔偿?表面上看,李冬生可能因为侥幸心理而起诉;实际上,从李冬生起诉的理由看,认为其行为并没有用人单位所称的那么严重,自然也就达不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这就说明问题的关键是,李冬生尚未从自身角度去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其严重性。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以司法裁判维护社会正义的同时,还承担着社会治理任务。从这个角度看,本案有现实意义。一方面,该案从公序良俗、劳动规章制度、相关法律等多维度,诠释了李冬生行为的危害性以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另一方面,该判决结果不仅是个案的处理,对于用人单位如何通过劳动规章制度和企业文化等积极引导劳动者依法劳动、践行男女平等原则、依法构建友好型职场关系、预防新型劳资矛盾纠纷等都具有教育、示范作用。
       就这样,李冬生为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忙乎了半天,最终是什么也没得到,相反还丢掉了自己看得见的工作和看不见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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