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曾在新闻界工作多年,主办过报刊杂志,又是《乡村》杂志的读者,当读了这则消息,实在令人震惊。在这里,不能不使人提出如下的几点意见: (一)《乡村》杂志社,虽然是广南省乡村厅所属单位。但是,它是经济独立核算的新闻事业单位,与一般的行政单位不同。该杂志社是设有法人代表,经省工商局和省新闻出版局认可发给营业执照和出版许可证,使该杂志社合法行使出版经营权,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省乡村厅虽然是上级单位,也无权查封或停止剥夺该杂志社的出版经营权利。退一万步来说,就是该杂志社违法,需要查封的,也得由工商局和新闻出版局来处理,省乡村厅无权查封。 现在《乡村》杂志社并没有犯错误,省乡村厅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杂志社有违法违纪行为,事先乡村厅也未同《乡村》杂志社社长王学瑞照会,也没有同省工商局和省新闻出版局打招呼,就来个突然袭击,派出人员非法查封该杂志社,并拿走营业执照和出版许可证等,剥夺了该杂志社的出版经营权利,而且对法人代表王学瑞同志进行非法的拘禁,这就完全违法了。 (二)《乡村》杂志社社长王学瑞是该杂志社的法人代表,他是经省新闻出版局和省工商局认可备案的企业法人代表,其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要注销和更换法人代表,也必须具备必要的证明文件,到省新闻出版局和省工商局办理注销更换手续。在省新闻出版局和省工商局未注销王学瑞的杂志社法人代表资格之前,王学瑞仍有权使用该杂志社的刊号和许可证,行使该杂志社的出版经营权的。现在,省乡村厅对该杂志社贴上封条,查封该杂志社,剥夺王学瑞法人代表权利,这是违法的。因为没有法律赋予省乡村厅对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属新闻单位随意查封的权利。就是该杂志社违法,也得由省新闻出版局和省工商局查封,这是法律所规定的。所以,我们必须指出:“省乡村厅说‘原告不交出营业执照、印章等情况下,有权关闭该杂志社’。这完全是强盗逻辑,耍官本位的威风。试问被告,你有权关闭该杂志社的法律依据在哪里?你未经省新闻出版局和省工商局同意,你有什么资格要该杂志社法人代表王学瑞交出营业执照和新闻出版许可证呢?” (三)原告王学瑞说:被告省乡村厅在没有告知王学瑞的情况下,将《乡村》杂志社改名为《乡村企业家》杂志,是侵犯法人与其法人代表的权利。王学瑞说的完全正确,他说的是有法律依据的。 王学瑞是经省新闻出版局和省工商局备案的企业法人代表,其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直到今天省工商局仍然承认他是《乡村》杂志社的法人代表。他的法人代表资格在省工商局没有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人代表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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