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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怨》第六十一章:老作家的怒吼声(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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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2 22:35: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

    自从潘沿美非法查封《乡村》杂志社,并将杂志社社长、总编辑及法人代表王学瑞非法拘禁后,已引起新闻出版界、文艺界的极大关注。首先,鲁振声和洛夫子联名写了一篇评论文章《杂志社可以随便查封吗?法人代表可以无故拘禁吗?》,该文章用具体事实,引述国家的法令,指出广南省乡村厅厅长兼党组书记潘沿美恶意践踏党纪国法,耍官本位威风,非法对王学瑞等二十一位编辑同志进行政治迫害。同时,文章指出,潘沿美将杂志社转让给外单位的退休人员私人经营,并发生了恶毒攻击国家领导人的极为严重的政治事件,纪检部门应该严肃查处。王学瑞同志也写文章《一宗严重的政治事件是怎样产生的?》,用具体事实,详细揭发了这宗严重政治事件全是潘沿美一手造成的。同时,王学瑞同志还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控告,潘沿美非法对王学瑞等二十一位编辑人员进行政治迫害,要求彻底平反,赔偿损失。
    据了解,王学瑞状告潘沿美对其政治迫害,西山区人民法院一次、两次都不受理,后来,王学瑞向西山区人大常委会申诉,在西山区人大常委会的干预下,西山区人民法院才不得不立案受理。
    省市媒体都非常关心这场王学瑞状告厅长潘沿美的官司,那份关心人民,主持正义的《南方新闻报》就报道了王学瑞敢于状告潘沿美政治陷害的消息,引起广大群众和读者关注。
    说也奇怪,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后,审判长张兰说:“原告(王学瑞)与被告(潘沿美)不是同等关系,即原告是下级,被告是上级,下级不能告上级。于是,审判长张兰法官就作出如下判决:本院不予处理……查封杂志社是内部行政问题……原告可循行政途径解决。”
    西山区法院审判长张兰的判决,不仅使原告王学瑞不服,而且使关心这场官司的新闻界、文艺界的广大群众和读者都感到莫名其妙。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执法者起码的常识。为什么身为法庭审判长张兰,连这点常识都不懂呢?胡说什么原告与被告不是同等关系,因此,你原告是下级官员,就不能告上级官员潘沿美,那么,法律面前就不是人人平等了。试问,这里还有什么法律可言呢?“以法治省”只是一句空话了。第二、张兰法官说:查封杂志社是乡村厅内部行政的事,可循行政途径解决云云。这张法官又错了。《乡村》杂志社是经济独立核算的事业新闻单位,与一般的行政单位不同。它是经是省工商局和省新闻出版局认可发给其营业执照和出版登记证,以行使合法的出版经营权,还设有法人代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就是省乡村厅,也无权查封的。可是,张法官不作调查研究,竟把杂志社作为一般行政单位,把非法查封作为行政机构调整,说什么循行政途径解决等等,张法官判决就大错特错了。潘沿美蔑视党纪国法,早就将杂志社查封,把王学瑞他们扫地出门,根本是无法无天,张法官不调查研究,竟说什么循行政途径解决。张法官如此判决,实际上是保护了潘沿美滥用权力查封杂志社的非法行为。但值得人们怀疑的是:为何张兰法官说的话与潘沿美所说的话,口吻完全一样呢?第三、潘沿美查封杂志社的同时,杂志社的法人代表王学瑞被潘沿美拘禁在他的办公室里,法人代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为什么张兰法官判案时,没重视或无视于原告是法人代表,而没有给予应得到的法律保护呢?张法官是忘记了这法律常识呢?还是有其他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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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3-23 21:36:04 | 只看该作者
这次连载了好几个章节啊
如果你是马,这里就是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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