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王之之 于 2018-3-9 13:04 编辑
再说,王学瑞向西山区人民法院状告广南省乡村厅非法查封杂志社一案,潘沿美知道后确实担忧了一阵,他急急地派出亲信刘曹苞给法院S某送去红包十万元,过后,此案真的从劣势转向优势,暂保住了阵脚。 S某收下潘沿美委托刘曹苞送来的大红包后,她对王学瑞状告省乡村厅一案进行了分析,觉得此案比较棘手,从立案材料来看,原告状者上诉被告非法查封杂志社证据齐全,打赢这场官司可能性是很大的。如果判决原告赢了,不仅影响到政府的威信,更重要的是牵连到一批厅局级领导干部政治命运问题;要是判决被告赢了,又担心新闻媒体曝光,说是贪赃枉法,影响到司法部门的执法问题,弄不好人大常委会还要追究执法者的责任。 想来想去,左也不好右也不好,最后,她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即各打五十大板,按潘沿美的意见,把解决问题的职责推给行政部门。 第二天,她找到负责此案的法官张兰,然而,张兰是S某母亲妹妹的女儿,她们俩之间,既是好朋友,同时,又是亲戚。她交代张兰说:“此案复杂,判决时各打五十大板。然后,把解决问题职责推向行政主管部门。” 一九九九年十月七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学瑞状告广南省乡村厅非法查封《乡村》杂志社一案。原告出庭的有王学瑞,以及委托律师谭强。被告人出庭的有刘曹苞,以及委托律师张龙。 此外,南方新闻报、羊城早报、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均派记者到席采访。但是,法官张兰不允许电视台记者现场拍摄。 此案针对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有权对下级部门贴封条,且这种行为是查封还是关闭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争论异常激烈。 原告王学瑞诉称,其从一九九五年三月起担任《乡村》杂志社社长,是杂志社法定代表人,负责该社的一切经营活动和对外的债权债务。被告广南省乡村厅虽是杂志社主管部门,但从未承担该社一切经济责任。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被告在事先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派出人员非法查封了杂志社,拿走了营业执照、公章,并贴上封条。当天下午三时许至次日凌晨二时四十九分,被告不允许原告回家,不给吃饭,并派人监视,软禁在办公室。从此,原告对杂志社经营管理权被全部剥夺,不安排工作,不发放工资,杂志社由于无法开展经营活动,债主临门,原告被被告散布谣言说成‘骗子’‘非法经营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故原告要求补发工资,赔偿经济损失四千二百元,精神损失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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