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王之之 于 2018-3-9 13:10 编辑
省乡村厅领导在不通知王学瑞的情况下,私自将《乡村》杂志社改名为《乡村企业家》杂志,未经法人代表王学瑞的同意,这是侵犯法人及法人代表的权利。 (一)被告省乡村厅说:“贴封条行为不应等同于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下属部门的停业性关闭。”这是耍官本位的强词夺理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的奇谈。 我们认为,贴封条是“查封”还是“封存”,都是一个性质,就是要剥夺《乡村》杂志社的出版经营权。我们再把省乡村厅领导事前不通知法人代表王学瑞,就来个突然袭击,派出人员非法查封杂志社,拿走营业执照、公章,并贴上封条,对该杂志社的经营管理权被全部剥夺,解散编辑工作人员,不安排工作、不发工资等一连串事实联系起来看,这根本就不是什么‘这是主管部门对下属部门的停业性关闭’了。绝对不是!这些事实证明,省乡村厅如此做法,根本不是单位正常人员调动,或者机构调整,而是要彻底地对该杂志社的查封,剥夺该杂志社的出版经营权。这是明明白白的违法行为。 (二)我们特别要提出的是,省乡村厅为了要剥夺《乡村》杂志社合法的出版经营权,就强词夺理要该杂志社社长、法人代表交出该杂志社的营业权,就强词夺理要该杂志社社长、法人代表交出营业执照和出版许可证等,而将法人代表王学瑞进行非法拘禁,从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时到二十八日凌晨二时四十九分,长达十二个小时之久,法人代表王学瑞失去了人身自由。这是省乡村厅领导严重的非法行为,是陷害干部的政治事件。 首先,杂志社的营业执照和出版许可证等,是省新闻出版局和省工商局发给法人代表王学瑞的,省乡村厅强迫法人代表王学瑞交出营业执照和出版许可证是非法的,也是法律不容许的。 其次,更加严重的是省乡村厅领导将王学瑞拘禁长达十二个小时之久,限制人身自由,这是犯法的。我国宪法规定:凡是拘禁人必须得到公安司法部门批准,并由他们处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能私设公堂拘禁公民,否则就是犯法。而省乡村厅领导,公然私设公堂非法拘禁该杂志社社长、法人代表王学瑞进行非法审讯,这是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省乡村厅领导知法犯法,这是一桩震惊全省新闻出版界的政治迫害事件。王学瑞同志担任《乡村》杂志社社长、总编辑期间,没有犯过任何错误,可是,省乡村厅领导从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查封该杂志社同时,就对王学瑞进行政治迫害,将他和编辑部二十一个同志全部解散,不安排工作,长达两年多不发放他们工资,使他们的家庭陷入困境,使他们经济受到重大损失,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这是我省罕见的政治迫害事件,这应该引起省府有关领导的重视和干涉。《南方新闻报》关心人民,主持正义,反映人民心声,发出这则消息,很好,很受群众欢迎。 《乡村》杂志社社长王学瑞状告广南省乡村厅领导,这状告得好,应该告!现在是以法治省,对那些身为领导目无法纪,随意拘禁迫害公民的人,应将他们绳之以法,以正法纪,以保国泰民安,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幸甚!人民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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